杭州医学院
科研处、人文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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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  
  • 10-04 20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涉“论文工厂”严重学术造假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2026年4月9日第一批)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科研失信始终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涉“论文工厂”严重学术造假行为。近期,按照统一部署,我委指导各地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有关部门转来的涉“论文工厂”问题线索进行了集中查处。现将第一批查处情况公开通报如下:一、李萍(天津市南开医院)为通讯作者,张敏(署名单位天津市南开区中医医院,现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第一作者,毛雪梅、张鸿艳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12月1日在The Journal of Obstetrics and Gynaecology Research期刊发表的论文“Regulatory mechanism of miR-525-5p in over-invasion of trophoblast”。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第一作者张敏:认为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针对其科研不严谨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对其他作者毛雪梅、张鸿艳:认为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二、李宝山(沈阳菁华医院有限公司)为通讯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沈阳菁华医院有限公司)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0月26日在PLOS ONE期刊发表的论文“Screening of potential biomarkers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pression and immune characteristic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宝山,第一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院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毛庆(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梁秀琳、章传龙、庞毅恒、卢永祥为其他作者于2019年12月17日在Stem Cell Research &Therapy期刊发表的论文“LncRNA KLF3-AS1 in 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ameliorates pyroptosis of cardiomyocytes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 through miR-138-5p/Sirt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毛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对其他作者梁秀琳、章传龙、庞毅恒、卢永祥:认定不存在失信行为。四、辛秉昌(青岛市口腔医院)、许倩(泰安市中心医院)为通讯作者,吴迪(青岛市口腔医院)为第一作者,尹琳、孙德刚、王芳、武岐山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6月8日在Archives of Oral Biology期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TUG1 promot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eriodontal ligament stem cell through sponging microRNA-222-3p to negatively regulate Smad2/7”。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篡改实验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及润色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通讯作者许倩: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取消使用涉事论文完成的评价成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第一作者吴迪: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1.931万元。对其他作者尹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能晋升职称;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1年内不能晋升职称;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五、辛秉昌(青岛市口腔医院)、崔颀(青岛市口腔医院)为通讯作者,宋佳(青岛市口腔医院)为第一作者,武岐山、江瑾、孙德刚、王芳为其他作者于2019年12月4日在Archives of Oral Biology期刊发表的论文“Berberine reduces inflamm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fibroblast via miR-21/KBTBD7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买卖或篡改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以其中最重处理为准):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医院配套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并报相关部门撒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2021-WJZD138、M-2023176);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通讯作者崔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第一作者宋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诚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4年内取消申报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利用涉事论文申报并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终身不得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与职业发展工作中使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其他作者江瑾: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1年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和聘任资格。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六、李锐(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张希(雅安市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2年9月30日在Acta Neurobiologiae Experimentalis期刊发表的论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申报和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资格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档案。对第一作者张希: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医院科研缺陷处理(一级缺陷,扣罚绩效3个月)。七、王超(广安市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8月18日在Journal of Orthopaedic Science期刊发表的论文“MicroRNA-455-3p inhibits osteosarcoma progression via HSF1 downregul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王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其2025年3月申报的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撤稿涉事论文。对其他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1年整改。八、王琼(陕西省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马晓颖(陕西省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2年5月16日在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期刊发表的论文“Short-Chain Fatty Acids Attenuate Renal Fibrosis and Enhance Autophagy of Renal Tubular Cells in Diabetic Mice Through the HDAC2/ULK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王琼、第一作者马晓颖: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九、马晓颖(陕西省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王琼(陕西省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2年8月2日在Molecular Immunology期刊发表的论文“Gut microbial sodium butyrate alleviates ren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by regulating HES1/PPARα”。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对通讯作者马晓颖、第一作者王琼: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十、刘瑞敏(甘肃省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岳海泉(甘肃省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7月1日在Journal of Biomaterials and Tissue Engineering期刊发表的论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刘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 10-04 202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诚信不端案件通报(2026年第2批)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相关科研不端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根据规定,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通报如下:  (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专项督查期间未能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对课题的管理与监督失职,导致部分课题参与单位未按督查要求提交财务资料。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山东某高校张颢2020年、2022年和2023年存在委托第三方代写基金项目申请书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三)江西某高校温志立存在买卖论文和数据、滥用基金项目资金、发表的涉事论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申请书研究基础伪造篡改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60440、8207059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四)江苏某高校顾斌贤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第三方代投和抄袭剽窃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603227),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五)广东某高校张琦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买卖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六)湖南某两所高校曹晓诚、全梅芳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实验数据买卖和伪造篡改的客观事实。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七)新疆某高校程路峰、徐琦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60491),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30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八)山西某高校李卓玉、剌晓琴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伪造篡改、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31770382、32300328),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九)江西某医院李志华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实验数据的客观事实。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86054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河南某高校杨晓菲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上海某高校王一玮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伪造研究基础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12月23日至2028年12月22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河南某高校王叨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和王伟伟、李向楠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均存在买卖部分实验数据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32070623),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河南某高校程哲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赵曌、纪妹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和焦鹏飞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均存在伪造篡改的客观事实。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U1904142、8227305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河南某高校刘东雷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和杨成梁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均存在伪造篡改的客观事实,还存在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湖北某高校李樊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上海某高校马骏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买卖部分研究数据、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湖北某高校李平衡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第三方代投、部分图片虚假、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4220123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上海某高校刘萍和山东某高校孙亮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问题;此外,刘萍还存在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及违规申请基金项目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00964、8187403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刘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取消孙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上海某高校朱利民和云南某高校武俊紫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使用混乱、不当操作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04403),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陕西某高校和水祥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使用混乱、不当操作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一)江苏某高校王增军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使用混乱、抄袭剽窃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771640),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二)山东某高校史光军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买卖研究数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三)江苏某高校王成海、周俊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王成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6年4月8日至2033年4月7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取消周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四)吉林某高校姜龙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数据伪造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五)河南某高校付裕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研究基础虚假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基金项目(批准号52505599),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六)湖北某高校来金钢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内容抄袭剽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70707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七)海南某高校廖波泄露项目评审信息、为本人和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的评审专家打探项目评审信息并实施请托,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6年4月8日至2031年4月7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八)上海某高校金佳丽、王平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伪造篡改科研数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073155、31920103007、82341028),追回已拨资金,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取消金佳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6年5月26日至2033年5月25日),取消王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5月26日至2031年5月25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九)天津某高校郑浩、陈佺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部分数据由估算完成,另有部分数据重复使用或粘贴错误。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32400621、3223004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郑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6年6月9日至2033年6月8日),取消陈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6月9日至2031年6月8日),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三十)上海某高校周东阳、苏佳灿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伪造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6年6月9日至2031年6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三十一)广东某高校万文华、邝栋明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微调、部分数据(图片)使用混乱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341014、32530037、U25C2022、82025016),追回已拨资金,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6年6月9日至2029年6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请广大科研人员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各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在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和成果发表过程中持续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一如既往地严肃查处科研不端与违规行为,对前述案件中的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包括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在内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依托单位及相关重大科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规予以问责,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共同构建良好科研生态,为如期建成科技强国提供坚实支撑。

  • 06-23 2026

    18个典型科研经费违规案例及警示

    案例一、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案例二、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案例三、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天津大学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案例四、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案例警示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案例五、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案例六、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案例七、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案例警示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案例八、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案例九、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截留、套取、侵占科研经费。案例十、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案例警示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案例十一、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监管要求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 19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案例警示不得故意拆分报销,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案例十二、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案例警示】不得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切勿因顾及情面或怀有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也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面临法律后果。案例十三、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1.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2.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3.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4.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案例警示不得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任何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案例十四、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结余资金。科研结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组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严禁挪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购置、消费等支出。案例十五、间接经费使用不当某单位课题组在科研间接经费中违规列支过节慰问费、物业电话费等5.27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案例警示不得违规使用科研间接经费。科研间接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并非“自留地”,严禁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案例十六、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案例警示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不仅违反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资金管理失控、法律责任归属不清等风险,进而引发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案例十七、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案例十八、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某单位课题在项目执行期间资金执行率低,结题时执行率为38.5%,执行率在50%以下。此情况在科研经费检查中被列为问题。案例警示不得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疏于管理,杜绝因资金闲置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科研进度与经费支出节奏,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 06-23 2026

    学术不端案例:购买实验记录本造假

    在医药研发领域,实验记录本被称为“黑匣子”。它记录着每一次失败与突破,是科研成果真实性的最终凭证,更是新药上市前必须接受的“灵魂拷问”。但当有人试图用“做旧”的手法,为缺失的数据“补课”,甚至为从未做过的实验“编写历史”,这个“黑匣子”里藏着的,就不再是科学,而是毁灭。今天我们要讲的,就是这样一个令人唏嘘的真实案例。一场看似完美的“合规补课”某生物医药企业的研发人员周某,在申报新药临床试验的关键时刻,被药监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实验记录。压力之下,一个危险的念头冒了出来——有几项关键实验,实际上根本没做。怎么办?补?时间来不及。放弃?几年的心血付之东流。周某“灵机一动”,将目光投向了某电商平台。很快,一本“做旧”的空白实验记录本寄到了他手中。纸张泛黄、边角磨损,乍一看,和用了三五年的旧本子一模一样。但这只是开始。为了让它“活起来”,周某找人编造数据、模仿同事的笔迹签名,甚至用茶水浸泡每一页纸,烘烤出自然的陈旧感。日期、温湿度、审核签字……所有细节一应俱全。做完这一切,他长舒一口气——这本记录本,连他自己都快信以为真了。质谱仪下,谎言无所遁形药监部门现场核查时,专家们并没有被表面的“陈旧感”迷惑。他们首先注意到了纸张的批次号——与同期该企业使用的其他记录本明显不同。接着,更精密的检测开始了:墨水色谱分析。结果显示:记录本上书写所用的一款黑色墨水,其配方和上市时间标记为2023年。可这本记录本上填写的日期,却是2020年。三年后的墨水,不可能写在三年前的纸上。铁证如山。这不仅仅是“记录不规范”,而是全套伪造的原始数据——从本子到数据,从签名到日期,无一为真。代价,远比想象的沉重结果来得快而猛烈:新药申请当场被拒,多年的研发投入瞬间归零;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续项目申报全面受阻;周某被开除,相关责任人员被行业禁入5年;因涉嫌伪造公章和虚假证明文件,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箭在弦上。法律依据清清楚楚:《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禁止提供虚假证明、数据骗取许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更是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不是内部处分能了结的事。警示:写下每一个字时,请记住——它们都可能是呈堂证供有人可能会问:不就是一本记录本吗?补一补、旧化一下,能有多大问题?问题大了。药品研发,关系的是亿万患者的生命健康。一个实验数据造假,可能导致无效或有害的药上市;一个签名伪造,可能让整个安全评估体系崩塌。“做旧”的记录本可以骗过人的眼睛,但永远骗不过质谱仪、纸张年代检测、墨水成分分析。在科技面前,所有的“做旧”都是徒劳。更关键的是:真实的实验,从不怕检查;而被篡改的每一个字,落笔即成呈堂证供。结语真实,不仅是科研的灵魂,更是药品安全的生命线。用买来的“做旧”记录本伪造数据,写的不是实验过程,而是自己的职业生涯终结书。在药品研发这条路上,没有任何捷径比“真实”更近,也没有任何谎言比“数据”更重。愿每一位研发人员、每一家企业都记住:宁要真实的失败,不要伪造的“成功”。因为那道跨不过的检测关,不在实验室门口,而在你落笔的那一刻。

  • 06-23 2026

    学术不端案例:出具不实陈述——多起案件

    在面临调查时,很多人会陷入一个两难选择:是坦承错误,还是编个理由蒙混过关?有人觉得“随口解释一下”无伤大雅,甚至认为这是保护自己的必要手段。然而,2025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的多起起案件,给这样的侥幸心理敲响了警钟。案情回顾在基金委通报的21起科研不端案件中,“出具不实陈述”成为高频出现的违规类型。所谓“出具不实陈述”,简单说就是在接受调查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编造解释或伪造证据。某涉事人员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试图通过不实陈述掩盖问题。最终,尽管原有违规指控是否成立已不是焦点,但他为自己“说谎”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取消项目申请资格3至5年,并受到通报批评。法律红线:配合调查不是选择题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人在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不是道德倡导,而是法定义务。更关键的是,该办法第四十条将“提供虚假信息”单独列为一种科研不端行为。这意味着:即使原来的违规指控最终不成立,仅仅因为你出具了不实陈述,就构成一项全新的、独立的违规。此外,《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为什么“随口编个理由”后果这么严重?很多人不理解:我只是解释了一下,又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为什么处罚这么重?原因在于:不实陈述会严重消耗调查资源。调查机构为了甄别真伪,需要投入额外的时间、人力、经费。每一起不实陈述,都意味着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意味着真正需要处理的案件被延误。正因如此,实务中出具不实陈述往往导致加重处罚。调查机构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因为它直接挑战了调查制度的根基——诚信。警示与总结随口编一个理由,在法律上就是“不实陈述”。它不仅不能帮你脱身,反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违规。面对调查,最理智的选择只有一种: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选项。任何试图用谎言掩盖问题的做法,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被动。请记住:一次不实陈述,可能比原问题本身代价更大。

  • 06-23 20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第二批)

    一、王雁(北京妇产医院)为通讯作者,吉晨(北京妇产医院)、王一伊(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为第一作者,姜迎春为其他作者于2025年9月23日在Current Medicinal Chemistry期刊发表论文“Single-cell RNA-sequencing Analysis Reveals the Promoting Role of the Hedgehog Pathway in Epithelial Cells during Cervical Cancer Progres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王雁: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第一作者吉晨: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退还报销版面费。对第一作者王一伊,其他作者姜迎春: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二、张艳丽(北京老年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于2021年8月27日在Immunopharmacology and Immuno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echanism of neuroprotective effect of stevioside on cerebr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via PPAR-γ activ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艳丽: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撤销利用该论文获得的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该论文的岗位等级晋升,并追回岗位工资差额;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李艳飞(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1月18日在TissueandCell期刊发表论文“CSTF2T up-regulates IGHG1 by binding to ZEB1 to promote melanoma cell proliferation,migration,andinvas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数据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李艳飞: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云霞、李娇娇、白美林: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四、沈华(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马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张兆锋、王尹民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2月15日在ExperimentalDer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Investigation of miR-126-3p loaded on adipose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for wound healing of full-thickness skin defect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买卖、违反署名规范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沈华: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对第一作者马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入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平台;退回论文版面费。对其他作者张兆锋、王尹民: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五、李志峰(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为其他作者署名的未发表论文“The function of long non-coding RNA SNHG11 and its working mechanism in triple-negative breast cancer”,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李志峰: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徐薇薇、郭婷、朱银杏、林梅: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六、傅维娜(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叶云燕、胡丰为其他作者于2024年5月20日在Archives of Endocrinology and Metabolism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neovascularization in diabetic retinopathy by regulating miR-101-3p/VEGFA”。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和不当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傅维娜: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技术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其他作者叶云燕、胡丰: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七、施永彦(随州市中心医院原职工)为通讯作者,加鹏飞(随州市中心医院)、张文(随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3年1月6日在Tissue and Cell期刊发表论文“NFIC attenuates rheumatoid arthritis-induced inflammatory response in mice by regulating PTEN/SENP8transcrip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论文代写代投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施永彦:因违反党纪法规,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在单位与其人事劳动关系随即解除,故不予处理。对第一作者加鹏飞、张文: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职务职称晋升资格;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八、高文宏(荆州市中心医院)为通讯作者,杨怀滔(荆州市中心医院)为第一作者,陈智芳为其他作者于2023年7月27日在Translational Neuroscience期刊发表论文“EHMT2 affects microglia polarization and aggravates neuronal damage and inflammatory response via regulating HMOX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高文宏,第一作者杨怀滔,其他作者陈智芳: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人才称号、职称晋升资格;5年内取消申报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为评委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九、刘程(荆州市中医医院)为通讯作者,郑伟(荆州市中医医院)为第一作者于2024年2月27日在Biocell期刊发表论文“E3 ubiquitin ligase CBL-B suppresses vascular endothelial cell pyroptosis and injury in intracranial aneurysm by facilitating NLRP3 degrad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刘程,第一作者郑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叶志中(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通讯作者,魏雅稚(深圳市福田区风湿病专科医院)为第一作者,戴莉萍、邓燕群为其他作者于2022年6月27日在Archives of Rheumatology期刊发表论文“LncRNA XIST promotes adjuvant-induced arthritis by increasing the expression of YY1 via miR-34a-5p”。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叶志中: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对第一作者魏雅稚: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2023年医院科研奖励论文奖,追回奖金。对其他作者戴莉萍、邓燕群: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6个月整改。十一、梁伟国(广州市红十字医院)、缪海雄(广州市红十字医院)为通讯作者,陈锐雄(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为其他作者于2020年11月23日在Journal of Orthopaedic Surgery and Research期刊发表论文“miR-129-3p alleviates chondrocyte apoptosis in knee joint fracture-induced osteoarthritis through CPEB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梁伟国、缪海雄: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对第一作者陈锐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责令其撤稿;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叶葆青、谢翰、黄玉良、邬哲慧、巫红波、王晓锋: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十二、周晓忠(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为通讯作者,简盛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为第一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为其他作者于2021年10月25日在Cell Biology and Toxicology期刊发表论文“MiR-337-3p confers protective effecton facet joint osteoarthritis by targeting SKP2 to inhibit DUSP1 ubiquitination and inactivate MAPK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周晓忠: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追回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院内学术团体、学术工作机构委员、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研究生导师申报与聘任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第一作者简盛生: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涉事论文作者当年评优评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罗狄鑫、王业杨、徐汪洋、张辉、张力: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

  • 06-23 202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科研失信行为的公开通报(第一批)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守护人民健康、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始终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持续深入开展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根据《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相关工作部署,现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查实的部分涉及“论文工厂”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广大医学科研人员要深刻认识科研诚信底线意识的重要性,以通报的科研诚信违规案件为警示,切实增强遵守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共同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为健康中国和科技强国建设贡献更大力量。一、天津市某医院李萍为通讯作者、张敏为第一作者,毛雪梅、张鸿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Regulatory mechanism of miR-525-5p in over-invasion of trophoblast”。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投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第一作者张敏: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针对其科研不严谨行为,予以科研诚信警示教育。对其他作者毛雪梅、张鸿艳:认定不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不予处理。二、辽宁省某医院李宝山为通讯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creening of potential biomarkers for polycystic ovary syndrome and identification of expression and immune characteristic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代写代投、买卖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宝山,第一作者刘双、赵昍朋、孟庆艳:院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7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7年;记入严重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三、江苏省某医院毛庆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梁秀琳、章传龙为其他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医院庞毅恒、卢永祥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KLF3-AS1 in human mesenchymal stem cell-derived exosomes ameliorates pyroptosis of cardiomyocytes and myocardial infarction through miR-138-5p/Sirt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论文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毛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党内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对其他作者梁秀琳、章传龙、庞毅恒、卢永祥:认定不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处理。四、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许倩为通讯作者,吴迪为第一作者,尹琳、孙德刚、王芳、武岐山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TUG1 promot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periodontal ligament stem cell through sponging microRNA-222-3p to negatively regulate Smad2/7”。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篡改实验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及润色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通讯作者许倩: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取消使用涉事论文完成的评价成果;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第一作者吴迪: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对其他作者尹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能晋升职称;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禁止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不得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1年内不能晋升职称;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五、山东省某医院辛秉昌、崔颀为通讯作者,宋佳为第一作者,武岐山、江瑾、孙德刚、王芳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Berberine reduces inflamm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fibroblast via miR-21/KBTBD7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买卖或篡改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以其中最重处理为准):对通讯作者辛秉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终止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等医院配套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并报相关部门撒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项目(2021-WJZD138、M-2023176);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已报销的论文版面费;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通讯作者崔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0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对第一作者宋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5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3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收回利用涉事论文取得的奖励。对其他作者武岐山:科研诚信诚勉谈话;院内公开通报;3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3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4年内取消申报职称晋升资格;3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利用涉事论文申报并取得的科研项目成果,终身不得在今后的科研活动与职业发展工作中使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取消参加2025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其他作者江瑾: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其1年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优评先和职称晋升和聘任资格。对其他作者孙德刚、王芳:科研诚信诫勉谈话;2年内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2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2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年内取消职称晋升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六、四川省某医院李锐为通讯作者、张希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ncRNA MAFG-AS1 enhances radioresistance of glioblastoma cells via miR-642a-5p/Notch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李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申报和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资格10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职务职称晋升、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档案。对第一作者张希: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并追回奖金;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医院科研缺陷处理(一级缺陷,扣罚绩效3个月)。七、四川省某医院王超为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croRNA-455-3p inhibits osteosarcoma progression via HSF1 downregulation”。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代写、代投论文,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失信行为,论文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兼通讯作者王超: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撤销其2025年3月申报的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6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6年;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撤稿涉事论文。对其他作者张大刚、王雷弟、王尉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1年整改。八、陕西省某医院王琼为通讯作者、马晓颖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Short-Chain Fatty Acids Attenuate Renal Fibrosis and Enhance Autophagy of Renal Tubular Cells in Diabetic Mice Through the HDAC2/ULK1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王琼、第一作者马晓颖: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九、陕西省某医院马晓颖为通讯作者、王琼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Gut microbial sodium butyrate alleviates renal ischemia-reperfusion injury by regulatingHES1/PPARα”。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代写、代投论文等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同一失信人员多案合并处理,不重复处理):对通讯作者马晓颖、第一作者王琼:撤回稿件,全院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10年;追回所获科研奖励;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0年;取消职务职称晋升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10年。十、甘肃省某医院刘瑞敏为通讯作者、岳海泉为第一作者,郭一丹、宋娟为其他作者发表的论文“miR-217 Suppresses Osteogenic Differentiation of Human Dental Pulp Stem Cells by Down-Regulating Sirtuin 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违反科研署名规范、伪造通讯作者联系邮箱等失信行为,论文作者所在单位依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刘瑞敏、第一作者岳海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0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郭一丹: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2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对其他作者宋娟: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所在医院内全院通报批评;1年内禁止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评优评先等资格。

  • 06-23 202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案件警示案例

    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  近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经委务会议审定,对相关科研不端行为和项目资金违规案件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根据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某高校张红宇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问题。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701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浙江某高校易莹2024年与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田萍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问题,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2025年9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三)山西某高校游秀芬2019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朱建华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甘肃某研究院强进作为项目申请人和甘肃某高校马巍作为项目参与者的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医院黄洪涛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云南某高校马翔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广东某高校季菲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安徽某高校谢应海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郝光亮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海某高校杨静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苏某高校辛恒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天津某高校贾晨阳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江西某高校朱虹岷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均存在抄袭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四)甘肃某医院杜鹏在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重复申请、擅自将他人列为基金项目参与人员、冒他人名义申请基金项目、提供虚假伦理审批件的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五)北京某高校李俊发在2022-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2025年5月27日起),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025年5月27日起),给予通报批评。  (六)四川某高校余志祥在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2年5月26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7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2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七)上海某高校李金宝在2021-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请托、打招呼。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八)陕西某高校马晓华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九)广东某高校曾媛在2024年基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广东某高校黄江鸿在2025年基金项目评审期间,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评审信息、实施请托,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承诺书》之约定。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上海某医院齐华林,上海某高校刘峰,江苏某高校王霄霖、束余声,福建某高校邢金春,福建某高校张清妹、陈捷,安徽某高校刘进军、唐碧,江苏某高校安勇,广东某高校唐晖等人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部分数据买卖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70604、81170046、81502002、82100692),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海南某高校张瑜鸿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论文买卖、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江西某高校欧阳灿晖2022年、2023年和2025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买卖研究基础数据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四)辽宁某高校史添玮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擅自标注他人基金项目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五)湖南某医院沈二栋、辽宁某高校孙哲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抄袭、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72548),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江苏某高校吉敬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伪造篡改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04174),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黑龙江某高校王丰、李崖雪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数据伪造篡改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973930),追回已拨资金,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八)广东某高校艾毅龙、邹晨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问题。依据《办法》相关条款,分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9月9日至2030年9月8日)、3年(2025年9月9日至2028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十九)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辽宁某高校郭江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依据《办法》相关条款,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郭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持续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及成果发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请广大科技人员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良好的学风作风,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请各依托单位自觉履行依托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共同构建良好的学术生态。

  • 06-23 2026

    杭州医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杭州医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诚信,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生态,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令)、《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以下简称221号文)、《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以及《杭州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医学院及直属附属医院的教职工、在册学生,以及以杭州医学院名义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人员。在学校学习工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短期受聘员工等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及教学学术活动的全过程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实施及验收(结题),各类论文、专利、著作、咨政报告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第二章 学术行为准则第四条 有关人员从事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应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各项学术道德准则,尊重相关协议和约定,坚守底线、严格自律。(一)遵纪守法。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伦理道德方面的要求。(二)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隐瞒事实,不夸大事实;尊重原始实验数据,全面引用数据(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研究相关的原始实验数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三)尊重知识产权。引用其他成果,必须如实逐一注明出处,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借鉴或参考其他成果的应明确说明;不重复申报科研项目,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相关学术成果。(四)规范署名。学术成果的署名应与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每位作者均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并应事先审阅且同意。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五)客观公正。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六)保守秘密。学术活动应严守保密原则,涉及国家、信息、生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或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等属于保密范畴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七)学术界共同遵循的其他学术规范。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学术诚信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第六条 建立校院两级学术治理体系,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学术成果登记备案、科研过程可追溯等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第七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应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的规范教育;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优等各类考核中加强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时要约定学术不端行为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创新创业学院应将学术不端行为教育、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在学生入学、奖励评优、项目申报等关键节点强化学术不端行为审查。第九条 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其管理的科研项目、平台、奖励、成果等科研活动管理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审查工作。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学术诚信教育,落实相关制度,对在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应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发现学术不端行为时,应及时上报学校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等应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加强对职工、团队成员、项目(课题)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学术诚信教育和管理,对论文等学术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为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构,授权其下设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对于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及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线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及时关注,主动开展调查。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四)举报事项涉及以杭州医学院为主体开展的科研活动,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四条 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受理机构成立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确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一)行政调查。由工作组直接或委托相关二级单位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图片、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二)学术评议。由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可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学术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或特殊情况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快捷办理。工作组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不端内容涉及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讨论后,由工作组认定被举报行为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等,形成调查认定结论。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应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由二级单位调查的,调查方案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二)调查过程中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三)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材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四)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五)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六)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对象和内容,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调查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由上级部门转办的调查事项应提出处理建议,附佐证材料应包括被调查人个人情况、调查方案、谈话记录和调查组会议记录等。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调查人员签字。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第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依据40号令第二十七条、34号令第三条、221号文第二条的表述认定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依据40号令第二十八条、221号文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建议。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照221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按照被处理人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师、学生等不同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或向有关方面提出处分处理的建议。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第二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第六章 申诉和复核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第二十六条 决定受理的,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职能部门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的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举报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十九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举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医学院学术道德行为管理办法》(杭医〔2021〕45号)同时废止。

  • 06-23 202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2005年3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12月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维护科学基金的公正性和科技工作者的权益,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建设,促进科学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和成果发表与应用等活动中,偏离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  (二)伪造、篡改;  (三)买卖、代写;  (四)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  (五)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  (六)违反科研成果的发表规范、署名规范、引用规范;  (七)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具体负责受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且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科研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  涉嫌科研不端行为接受调查时,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对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通讯评审、会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审查以及其他评审事项进行公正评审,不得违反相关回避、保密规定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作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组织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预防与调查处理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讲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政策与规定;  (二)对本单位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积极主动开展调查;  (三)对自然科学基金委交办的问题线索组织开展相关调查;  (四)依据职责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本单位与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的科研不端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六)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的处理决定;  (七)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其他与科研诚信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科研人员、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依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用于相关的评审、实施和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和依托单位等应积极履行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承诺,如违反相应义务,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合同或者承诺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书面形式投诉举报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可查证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  (三)与科学基金工作相关;  (四)涉及本办法适用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充分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初核。经初核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举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上述决定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人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已经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二)已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于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会同、直接移交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对直接移交或者委托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保留自行调查的权力。  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直接移交或者委托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  涉及项目资金使用的举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督和检查结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函询、书面调查、现场调查、依托单位或者科研不端行为人所在单位调查等方式开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邀请专家参与调查、邀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鉴定以及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依职权发现的涉嫌科研不端行为,应当及时审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进行书面调查的,应当对投诉举报材料、当事人陈述材料、有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公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向调查人员出示原始记录、观察笔记、图像照片或者实验样品等证明材料,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的,应当认真开展调查,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有关情况。  调查过程中,调查单位应当与当事人面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二)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陈述材料;  (四)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查工作的进行。  调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者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  对于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调查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处理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者部门报备。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暂不具备调查条件或者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经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调查。  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启动已中止的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三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作出陈述或者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二)未发现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予以结案;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依据和措施;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处理结果涉及不予公开或者保密内容的,投诉举报人应予以保密。泄露、扩散或者不当使用相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警告;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通报批评;  (六)暂缓拨付项目资金;  (七)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的,撤销项目申请;  (八)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  (九)科学基金项目正在实施或者已经结题的,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十)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警告;  (四)内部通报批评;  (五)通报批评;  (六)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依托单位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一定期限内依托单位资格。  第三十三条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科研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  (二)科研不端行为的结果与影响程度;  (三)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  (四)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次数;  (五)承认错误与配合调查的态度;  (六)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三十四条 科研不端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或者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投诉举报或者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同时实施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同时涉及数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按照各自所起的作用、造成的后果以及应负的责任,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分别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视为同等责任一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严格遵守相关回避与保密规定。当事人认为前述人员与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上述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同一法人单位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上述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有关证明材料、调查处理的过程或者结果等与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相关的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托单位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人员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中同一法人单位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处理细则  第四十条 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根据项目所处状态,视情节轻重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申请、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除上述处理措施外,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代写、委托代写或者买卖项目申请书的;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修改项目申请书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信息以及提供信息不准确的;  (四)冒充他人签名或者伪造参与者姓名的;  (五)擅自将他人列为项目参与人员的;  (六)违规重复申请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申请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一稿多发或者重复发表的;  (二)买卖或者代写的;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投稿的;  (四)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五)其他违反论文发表规范、引用规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的;  (二)虚构其他署名作者的;  (三)篡改作者排序和贡献的;  (四)未做出实质性贡献而署名的;  (五)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或者单位排除在外的;  (六)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的;  (七)标注虚构的科学基金项目的;  (八)与科学基金项目无关的科研成果标注基金项目的;  (九)其他不当署名或者不当标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与项目相关的评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一)请托、游说或者打招呼的;  (二)打探、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的;  (三)利益交换、贿赂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对评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较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五至七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擅自变更研究方向或者降低申报指标的;  (二)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等材料的;  (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或者原始记录等材料的;  (四)挪用、滥用或者侵占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科研伦理规定的;  (六)其他不按照规定履行研究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结题或验收等活动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标注基金资助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分别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科学基金项目处于申请或者评审过程且存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撤销项目申请。  对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的情形,参照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对于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所列科研不端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永久取消其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给予通报批评。  在其他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而导致负责或者参与的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撤销其因为负责或者参与该科学基金项目而获得的相应荣誉以及利益。  第五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保密或者回避规定的;  (二)打击报复、诬陷或者故意损毁申请者名誉的;  (三)由他人代为评审的;  (四)因接受请托等原因而进行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评审行为规范的行为。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端行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取消其一定年限评审专家资格,且取消的评审专家资格年限不低于取消的申请资格年限,直至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  因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情形而受到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依规做出不得参加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因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依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后果等情形,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案件同案违规人员,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责成相关依托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负有疏于管理责任的;  (二)纵容、包庇或者协助有关人员实施科研不端行为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组织、纵容工作人员实施或参与打探、打招呼、请托、贿赂、利益交换以及违规获取相关评审信息等行为的;  (五)违规挪用、克扣、截留项目资金的;  (六)不履行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条件保障职责的;  (七)不履行科研伦理或者科技安全的审查职责的;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科学基金项目实施的;  (九)不履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其他不履行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依托单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况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依托单位的相关处理措施,由自然科学基金委执行;对行为人给予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由其所在单位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相关行为人和单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关资格处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其行为汇交至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行为人和单位,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适用终止原资助项目并追回结余资金或者撤销原资助决定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于不在自然科学基金委职责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评审专家或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含兼职、兼聘人员和流动编制工作人员)等实施的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复查的理由;决定复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复查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内部通报批评在自然科学基金委内部及行为人相关单位内部公布;通报批评除在上述单位公布以外,还应在自然科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第六十一条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属于军队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将案件移交军队相关部门,由军队按照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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