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医学院
科研处、人文社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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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30 2026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对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海洋科技、农业科技等重点领域,坚持开放、合作、创新、共赢为原则,以全球视野着力打造科技创新领域对外开放合作平台,推动全球创新资源对接与集聚,为我省率先打造国内大循环的战略支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提供强大科技支撑,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二、建设目标加快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从示范引领到应用转化的全方位、多层次、跨领域的国际科技开放合作平台,形成由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组成的内外联动、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提升我省国际高端创新资源集聚和全球科技治理能力。三、建设内容(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园区及企业为主体,统筹国别分布及重点领域,建设布局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新路径,引领我省创新主体更深层次地参与全球科技合作及创新治理。(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地方政府、园区、企业为主体,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单独或合作设立海外孵化中心,通过基金投入、孵化介入、研发合作等方式,集聚和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开展海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引进、技术转移、创新团队及企业孵化对接,实现境内外协同互动。(三)国际联合实验室。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双向部署共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共同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及人才培养。(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以省内企业为主体,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通过在海外新设或并购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推动国(境)内外技术成果、高端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资源的融合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研发分工合作,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五)外资研发中心。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的机构,承担其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在内的全球研发任务,强化境内外研发链接与融合。四、组织保障(一)强化统筹协调。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布局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强化省市县联动,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激励政策,建立相应工作体系,营造开放创新良好氛围。(二)强化绩效管理。建立导向明确、分类管理、激励约束并重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深化奖优汰劣、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三)强化政策支持。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奖励;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激励。(四)强化区域协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国际开放协同创新,在共商共赢的前提下通过机制性安排,高效整合各省(市)对外合作渠道,实现海外创新资源、渠道的共建共享和有序流动。(五)强化科研诚信。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有关资格或奖励的申报单位,将予以通报、取消资格、撤消奖励、追缴资金等处理,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五、其它(一)对于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根据科技部评估结果,纳入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绩效评价奖励体系。(二)同一依托主体原则上只能建设一类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外)。(三)同一依托主体(高校至学院层面主体)建有两个及以上载体的,同一绩效评价周期内不重复奖励。六、附则(一)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作的载体参照执行。(二)该方案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指引2.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指引3.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引4.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5.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我省各类主体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综合性示范基地。通过建设国合基地,丰富拓展一批合作渠道,引进集聚一批创新资源,总结形成一批合作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加大对地方政府、园区等开展国际合作的服务与支撑力度。二、重点任务(一)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通过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主动设置和深度参与一批全球或区域创新议题等方式,与海外一流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并深化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畅通我省对外科技合作渠道。(二)支撑关键技术难题解决。与全球顶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高水平联合研究,积极参与打造完备的全球创新链、产业链合作体系,为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支撑。(三)推广示范国际合作模式。发挥多元建设主体独特优势,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合作方式与路径,梳理总结形成一批有特色、有亮点、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合作案例与模式。(四)服务区域开放创新战略。发挥国合基地平台引领作用,加强合作渠道与合作成果的共享与开放,服务地方、园区、企业对外合作需求。强化合作模式和管理经验的示范与推广,辐射引领区域开放创新。三、申报条件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二)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三)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五)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1)与海外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合作共建创新平台、联合开展研发等方面成效明显。(2)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原则上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产品(服务),具有开展研发国际化布局的基础与能力。2.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1)与3个以上的海外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签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科技合作协议。(2)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建有与国合基地建设领域紧密相关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或省级及以上人才团队。(3)高等学校同一学院原则上只建设1个国合基地。3.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1)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海外资源和管理制度等,已成功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人才交流、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业务10项以上。(2)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应当集聚具备国际合作业务的企业20家以上,引进落地海外研发机构或团队3个以上。(3)孵化器应当具备开展跨域孵化业务基础与条件,签订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5个以上,成功孵化落地的海外项目与团队3个以上。四、审核程序(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2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每年不超过1家。(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重点围绕渠道建设、业绩成效等以往合作基础进行绩效核定,得出核定分数进行排序,排名前三分之二的入围专家答辩环节。(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组织管理、合作模式及渠道建设、业绩成效等内容进行评议打分。(五)结果公示。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按依托单位类型,提出通过建议名单。经审定后,对拟通过的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六)发文公布。经公示,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五、运行管理(一)年报制度。国合基地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国合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二)变更管理。国合基地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基地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三)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国合基地,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2.对评价“合格”的国合基地,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国合基地,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国合基地,取消省级国合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国合基地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合基地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一)依托企业建设的国合基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15分)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2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2.渠道建设(15分)2.1国际科技合作渠道2.2共建研发平台数量3.业绩成效(60分)3.1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2联合研发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3.3带动企业质量效益提升情况4.合作模式(10分)4.1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4.2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情况5.附加绩效(20分)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二)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设的国合基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15分)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2国际合作经费投入情况2.渠道建设(15分)2.1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2.2与海外机构共建研发平台情况3. 业绩成效(60分)3.1联合承担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情况3.2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3合作发表高水平论文情况3.4合作形成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3.5合作渠道服务地方、企业情况3.6联合举办国际专业学术论坛等活动情况4.合作模式(10分)4.1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4.2官方媒体对基地宣传报道及各类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参与情况5.附加绩效(20分)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三)依托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设的国合基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组织管理(15分)1.1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情况1.2与入驻或服务企业的日常联络及服务机制建立情况2.渠道建设(15分)2.1签署合作协议的海外机构情况2.2海外人才、项目、平台储备情况3.业绩成效(60分)3.1协助引进、落地和孵化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或科技型企业情况3.2协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情况3.3协助引进落地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并推广应用情况3.4组织各类海外对接、路演活动情况4.合作模式(10分)4.1标志性重大合作成果的宣传情况4.2特色模式的总结及推广情况5.附加绩效(20分)5.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5.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5.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附件2 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我省各类主体在全球创新资源富集地区设立的,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落地的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建设一批孵化中心,集聚和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实现境内外协同互动,服务各地政府、园区和重点产业链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二、重点任务(一)链接汇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瞄准所在国顶尖创新机构、高端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在互利共赢、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拓展深化多领域、全方位的紧密合作渠道,整合集成创新资源。强化与省内需求方的对接,形成高效互动的双向创新网络。(二)孵化加速海外人才科技项目。通过技术转移、海外孵化、国内产业化、基金跟进等多种模式,引导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先进技术项目到浙江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与省内园区(开发区)、孵化器、企业等双向互动。(三)打造国际科技综合服务公共平台。凸显公共服务平台属性,为省内各地、园区、重点产业链提供海外资源渠道建设、国内外科技需求挖掘、全球技术供给精准匹配、人才项目评价落地等专业化、集成式的综合性解决方案。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三、申报条件孵化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二)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三)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四)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五)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六)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四、审核程序(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1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引进集聚海外创新资源方面的基础、成效与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孵化中心的运营情况,以及在重大项目、人才与创新机构引进落地浙江方面的成效等内容进行评议打分。(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五、运行管理(一)年报制度。孵化中心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孵化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二)变更管理。孵化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中心负责人、海外运营主体及办公地点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三)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孵化中心,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优秀”的孵化中心承担与所在国别的科技对接交流合作等任务。2.对评价“合格”的孵化中心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孵化中心,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孵化中心,取消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四)退出机制。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基础条件(20分)1.1海外实体场地条件及运营团队情况1.2海外人才技术机构等储备情况2.工作业绩(50分)2.1引进落地海外机构情况2.2引进落地海外技术项目情况2.3引进落地海外创新创业人才情况3.公共服务(30分)3.1组织海外对接路演等活动情况3.2协助省内各类主体开展海外技术对接、交流、培训等情况4.附加绩效(20分)4.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4.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4.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附件3 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和转移转化的双向科研平台。通过部署一批联合实验室,一方面在三大科创高地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推动中外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实现一批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另一方面在我省优势产业和民生领域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海外的推广与转化,建立和加强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二、重点任务(一)开展联合研究。结合我省和外方的发展需求,推进在双方共同关注的优先领域联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二)人才交流培养。通过联合培养、学术研讨、短期培训、访问交流等形式,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同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科研与管理人才。(三)加强示范推广。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合作模式等示范和推广,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以及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实现科技引领双方经济社会发展。(四)推动协同发展。发挥联合实验室平台作用,推动与所在国其他相关科技创新合作内容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辐射带动区域内其他联合科研平台建设。(五)引领机制创新。高效配置、综合集成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建设机制、合作模式、管理模式、成果共享模式的创新,探索以科技合作引领产业合作的新路径。三、申报条件(一)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二)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三)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四)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四、审核程序(一)申报推荐。依托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向归口管理部门自主申报,经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2家,地市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推荐不超过3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每年不超过1家。(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评审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绩效核定。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的单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按照指标体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工作基础、绩效成果等内容进行定量核定,得出核定分数。(四)专家答辩。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单位开展答辩评审,重点围绕合作基础、人才交流、资源共享、示范推广、科技安全等方面进行评议打分。(五)发文公布。由绩效核定与专家答辩各占50%权重计算得出综合得分,结合国别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出建议名单。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五、运行管理(一)建设主体。联合实验室的中方依托单位是建设责任主体,会同外方依托单位共同做好联合实验室的管理与运行。(二)年报制度。联合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建设满一年的联合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线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三)变更管理。联合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依托主体资格、实验室负责人、外方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一个月内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因未及时变更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原依托主体或负责人承担。(四)绩效评价。省科技厅根据年报数据,每两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惩措施:1.对评价“优秀”的联合实验室,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2.对评价“合格”的联合实验室予以继续保留资格。3.对评价“不合格”的联合实验室,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次“不合格”,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4.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填写年度报告,且在绩效评价期间未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的联合实验室,取消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五)退出机制。经推荐被确定为国家级联合实验室的、或因故主动申请退出的,不再使用省级国际联合实验室称号。六、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1. 基础条件(15分)1.1海外实验室场所设施1.2组织管理制度与工作机制建立1.3研发经费投入2.科研合作(45分)2.1国内外科研合作项目2.2联合知识产权2.3高水平论文和著作2.4合作取得的科技领域奖项和荣誉3.人才交流(15分)3.1双方科研人员交流互访3.2联合培养研究人员4.资源共享(10分)4.1双方科研设备仪器共享使用情况4.2科研数据共享使用情况5.示范推广(15分)5.1对外培训情况5.2示范推广的技术成果数量5.3技术成果在当地产业化情况6.附加绩效(20分)6.1承担国家和省里重大对外合作任务6.2相关合作事项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机制性会议议题6.3相关合作议题纳入国家或省里重大外事活动6.4实验室我方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情况7.科技安全7.1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7.2技术信息安全等专项人员落实情况注:1.指标体系可根据形势变化及工作需要适当调整;2.排名前10%且得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其它为“合格”;3.第7项“科技安全”为门槛性指标,如不符合要求,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附件4 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我省企业“走出去”开展研发全球化布局的海外实体。通过支持一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打造重点产业链全球化布局的引领示范,提升相关产业链在全球范围的协同水平和竞争力。二、重点任务(一)布局创新链全球合作。在创新资源富集地区,集聚一批在细分技术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高质量专利或专有技术、先进研发设备与体系、成熟品牌与市场渠道。(二)构建协同研发体系。通过国内外研发中心在研发环节、研究重点等业务链上的协作,优化全球研发资源的整合与配置,整体提升研发效率与水平。通过研发总部的统筹职能,发挥各地研发中心比较优势,实现技术互补与供需对接。(三)融入当地创新生态。推动产品或服务的研发、设计等环节与当地的融合发展,在保障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基础上,建立与当地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技术对接合作渠道,强化研发任务分工合作。(四)推动技术融合发展。通过项目合作、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交流、研发体系共享等方式,推动海外研发机构与母公司在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融合发展,助推我省相关产业在全球价值链的跃升。三、申请条件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并购或新设等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根据其海外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二)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三)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四)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1.如为并购方式,指并购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2.如为新设方式,指海外公司成立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外公司审计报告当中披露的,按会计准则归集的研发经费总额。上述金额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等支撑材料,并应按照申请单位对海外研发机构的持股比例进行折算得出。(五)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六)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四、审核程序(一)申报推荐。各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海外研发投入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五、支持政策(一)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海外研发机构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企业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附件5 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指引 一、定位与目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是我省积极对接和融入全球产业链的重要平台。通过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建设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外资与我省企业、创新团队的融合对接与协同创新。二、重点任务(一)促进创新资源集聚。引入海外先进的研发管理组织体系、高层次专家团队、科研仪器设备等,搭建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二)构建协同创新生态。打造开放式创新平台,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技术合作,共建实践基地、产学研联合基地、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开放平台。(三)引领全球创新合作。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更高水平融入全球分工合作。三、申请条件为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浙集聚和发展,根据其研发投入,予以适当激励。申请激励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万美元以上。(三)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四)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五)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四、审核程序(一)申报推荐。企业自主申请,根据隶属关系,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省科技厅。(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要素齐全、格式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并进入第三方核定程序;对要素不齐全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于申报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经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第三方核定。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的科研条件及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专业核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四)实地考察。省科技厅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第三方机构核定报告,提出激励建议名单。(五)发文激励。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给予激励。五、支持政策(一)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纳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管理体系。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运行发展情况的跟踪了解,对运行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协调解决。(二)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对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信用等级优秀的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受理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全面采用“告知+承诺”模式,扩大容缺受理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科研人员积极加入科技专家库。

  • 03-30 2026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地以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传统学科、冷门学科前沿问题为主攻方向,侧重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和重点培育研究基地,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全称为“Key Research Center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of Zhejiang Province”,对外全称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XXXX(建设单位名称)XXXX研究中心(或研究院)”。第三条  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使命,以提升学术原创能力为主线,立足出精品、出人才、强学科,建设一批实力和影响力处于全国前列的高质量研究机构,为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提供有力支撑,为以“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作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基地建设的工作原则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针对学科发展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尊重学术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有组织科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内涵式发展;产出高质量、有浙江辨识度的重大研究成果,打造学术研究高地、传播交流阵地、人才引育重地、资料信息平台。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组织架构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基地建设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指导基地建设,组织省社科规划基地课题立项和管理、省财政专项经费划拨和绩效管理等。第六条  基地建设单位(依托单位)承担基地建设、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责任,负责基地申请推荐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把握基地发展的正确方向,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学术诚信建设;审议通过并检查、落实基地年度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规划;按规定落实基地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公场所等基础条件;创新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在人才引育、考核评价、职称晋升、绩效奖励、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第七条  基地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组织实施基地建设,主要职责是: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和学术诚信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有需要的基地可设执行负责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  基地应设至少1名首席专家,主要职责是:跟踪所涉研究领域国内外动态,指导基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基地重大课题实施和学术研究,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基地根据研究需要设立若干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设负责人。第九条  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负责人由建设单位聘任,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品德学风、突出的学术科研能力。首席专家要在本研究领域具备国内、国际影响力。建设单位可聘任兼职专家担任基地首席专家,但至少有1名为建设单位全职专家。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方向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科研平台负责人、首席专家或研究方向负责人。第十条  基地应建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指导基地实施重大学科建设、学术发展、科学研究计划;参与基地重大课题、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同学科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1/3,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基地负责人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申报遴选第十一条  基地按“特色明显、学科突出、梯队合理、保障有力、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第十二条  申报基地应聚焦学术前沿,突出创新导向和高质量标准,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设备资料、合理的科研团队、充足的运行经费、科学的发展规划、专门的传播平台、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制度章程,依托我省一流或特色学科,研究实力雄厚,整体科研水平居省内相关研究领域领先地位,在国内具有较强学术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潜力。第十三条  省社科工作办依据申报基地的现有基础、发展规划、建设任务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遴选、评审后予以正式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课题和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设立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以下简称“省基地课题”),支持基地聚焦学术前沿,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培育标志性研究成果。省基地课题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管理,资助经费由基地列支。第十五条  基地每年应设立一定数量的自设课题,向社会发布课题指南或重点选题,通过公开招标或特别委托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研究。基地应建立健全基地课题和成果管理、学术出版资助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凡基地正式发表、出版和内部辑印、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成果系基地成果或受基地资助,或作者单位为基地。基地编印的各类内刊、集刊、简报、论文集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基地名称。未按要求标注的成果,省社科工作办在基地评估、课题立项时,不予认定。 第五章  团队建设第十七条  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人员管理和科研运行机制。第十八条  基地核心研究成员应由基地建设单位研究人员和外聘研究人员组成,明确岗位职责和研究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第十九条  基地应配有精干高效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和专职科研秘书,协助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条  基地应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工作。省社科工作办鼓励创新体制机制,引进省外、国外人才,特别是高层次浙籍社科学者担任基地相关职务,参与基地的科研和建设。基地的首席专家、负责人为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浙籍社科学者的,予以优先支持。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发挥科研平台的集聚作用,以有组织的科研项目为抓手,吸引省内外知名学者、吸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研究生等参与基地的科研和建设。通过组织科学研究,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学术创新团队。 第六章  学术交流和数字化建设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加强学术交流平台建设。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高水平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打造有影响力的学术论坛品牌。健全基地内部常态化学术交流机制,经常性举办系列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提升青年学术骨干研究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互派访问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加强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媒体发声和国际传播。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加强资料信息建设。回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基本适应研究需要、具有领先水平的专题图书文献资料库、数据库、案例库、实验室等,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数据平台,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转型。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加强宣传平台建设。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推进基地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建设,扩大基地影响力。建设单位应支持基地主办或承办高水平学术刊物、电子期刊或集刊(年刊),建立本学术领域的高水平成果发表园地。 第七章  经费使用第二十五条  基地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建设单位支持经费和基地自筹经费组成。省财政专项拨款由省社科联依据基地考评和基地重点品牌建设情况等拟定年度预算计划,体现绩效导向。建设单位应确保每年投入基地的经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个(不含人才引进经费)。鼓励基地面向社会筹措研究经费,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及其关联方资助。第二十六条  基地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由基地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浙江省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和基地应建立基地经费管理制度,合理设立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省财政专项拨款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用于科研经费的一般不少于1/2。 第八章  制度建设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批和信息报送制度。涉及基地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变更以及首席专家、外籍专家聘用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须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涉及执行负责人、研究方向负责人变动,或举办重要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等重要事项的,须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基地重要建设情况、学术活动、研究成果、简报、专刊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应及时报送省社科工作办,及时在省研究基地管理数字化平台上更新基地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  基地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地档案收集管理、基地数字化平台数据维护、基地信息报送等工作。基地档案包括:基地文件以及科研人员、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会议、科研经费、工作报告等档案。第二十九条  基地应当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探索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的体制机制,形成以核心团队为引领、跨领域跨学科跨单位协同参与的联合攻关机制,建立适合基地特点的人员岗位聘用和考核体系、学术成果评价指标。建立重大研究成果发布机制,畅通成果应用转化渠道。 第九章  评估检查第三十条  基地一轮建设周期为五年,建设资助期不超过两轮。基地采取动态评估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建设周期内评估分为中期评估和建设期满评估,按基地自查、专家评估、省社科工作办审定等流程进行。探索利用省研究基地管理数字化平台进行评估检查。第三十一条  基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省社科工作办根据评估结果,对基地及建设经费实行动态管理。评估优秀的,下一年度在基本支持经费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其中,重点培育研究基地评估优秀的,升格为重点研究基地;评估排名靠后的,给予警示、限期整改;评估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基地建设要求的,降格或取消基地建设资格。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基地工作进行年度抽查。抽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等处理:全年无基地署名成果或未以基地名义开展科研活动;基地认定或评估时的负责人、首席专家有重大调整未及时上报并影响基地建设;建设单位的经费未到位或基地严重违反基地建设经费使用规定;建设单位支持基地建设的政策保障未落实;基地未完成省社科工作办委托的重要研究任务;基地建设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基地发生政治导向问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省社科工作办可直接取消基地建设资格。第三十三条  两轮建设期满评估合格的,保留基地名称,继续给予省基地课题立项支持,不再拨付省财政建设经费。基地建设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为基地发展提供保障,及时解决基地建设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基地应按要求向省社科工作办报送基地建设成果、重要工作动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接受省社科工作办管理。建设单位不再给予基地人财物等支持、未按要求开展基地监督管理的,不再保留基地资格。 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浙社科联发〔2019〕3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03-30 2026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强化教科人一体、鼓励多元化投入、推动产学研融通,增强持续创新活力,产出重大原创成果。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指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推进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三)督促重点实验室完善并落实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自主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二)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提供支持和保障,给予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四)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申报、考核评价以及检查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申请。(六)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安全生产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浙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弄通“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第十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一)重点实验室定位明确、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清晰,紧扣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二)研究基础好、实力强,在本领域具有优势和代表性,一般应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获得过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解决过事关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三)拥有高水平的学科、行业带头人,组建交叉性、综合性、“大兵团作战”的科研攻关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  (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重点实验室科研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五)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26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重点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应符合条件。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组织评审论证,择优批准建设。对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签订建设任务合同书,作为建设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建设具有规模优势的联合实验室、实验室联盟,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围绕创新链关键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强化创新链产业链融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第十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强化重点实验室实体化建设,具备有序高效的科研组织架构。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一)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的科学家或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担任,政治上靠得住、人品上信得过。(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工作,赋予科研任务组织、科技资源配置、科研团队组织等方面的自主权。(三)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全职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顶尖科研人才可适当放宽。(四)重点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等事项。(一)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二)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设置专职管理岗位,负责开展重点实验室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组织管理、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把科研伦理要求贯穿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全过程。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学术交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建立健全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吸引国内外同行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放各类创新资源,非涉密的科研仪器、科研平台全部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重点实验室打造公共仪器中心或将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纳入依托单位的仪器中心,提高开放共享率。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明确短中长期相结合的科研目标,明晰3年科研攻关任务,提出解决的重大问题、达到的预期目标、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每年应填报年度工作报告。科研目标任务和年度报告作为建设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3年科研攻关任务未完成或建设期满考核未通过的,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周期考核,考核仍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后,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以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和贡献程度为导向,以科研攻关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分类评价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基础前沿科学问题的效能、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与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服务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能力。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和评价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撤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一)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实验室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支持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三)无故不参加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第二十八条  因依托单位重组、科研团队变化、主攻方向调整、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运行的:(一)建设期内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申请终止建设,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相关规定收缴。(二)建设期满考核通过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申请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全省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Zhejiang Key Laboratory of XX”。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同时废止。

  • 03-30 2026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其在高水平建设社科强省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励性质及类别、奖级与奖项第一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类成果最高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列入省人民政府表彰项目,获奖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给予奖励。第二条 奖项类别优秀成果奖分三大类别:1.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2.应用对策研究与社科普及优秀成果奖。奖励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在应用理论研究、决策咨询服务和社科普及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3.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奖励在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第三条 奖项设置和名额三大类奖项均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青年成果奖,共计300项,其中一等奖60项、二等奖180项、青年成果奖60项。每届获奖成果数量不得超过奖项名额。奖项名额可在不同等级之间向下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  织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领导小组”)是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评奖办法及实施细则、评奖工作实施方案及评奖委员会组成方案、拟获奖成果名单,审议决定其他涉及评奖工作的重大事项。评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每届评奖工作实施方案及评奖委员会组成方案,制定各轮次具体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成果申报、资格审查、评审、复议等工作。第五条 每届优秀成果评奖设立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组织成果评审,提出拟获奖成果名单。评奖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省社科工作办主任和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成果评审工作,不参与具体成果评审。评奖委员会成员由初评同行专家和复评大学科组专家组成,由省社科工作办自行或委托省外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机构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学科组成员、省内外教学科研单位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专家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实际工作部门领导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成果评审工作。评奖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社科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人公道正派,学风优良,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学术声望。评奖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和制约机制。凡本人或近亲属有成果申报参评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奖委员会。除评奖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初评同行专家与复评大学科组专家原则上不重复。评奖委员会成员每届至少调整三分之一。第六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即由省社科工作办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不再担任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 第三章  申  报第七条 申报范围申报参评成果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如其主要研究对象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也可申报参评。以下成果不列入申报范围:1.已获得过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成果;2.省级领导的社科研究成果;3.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特别是涉密咨政报告类成果;4.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问题的成果;5.成果作者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师德师风,受到惩处的;6.违反学术规范或者著作权存在争议的成果;7.教材和教辅;8.文学艺术创作类作品。第八条 申报条件1.申报人资格(1)申报人必须是申报期间人事关系在浙江,或与我省教学科研单位签有两年及以上人事聘用协议的作者(申报成果需为协议有效期内发表或出版且发表时署名单位为我省教学科研单位)。每位申报人只能申报一项署名为第一作者的成果。申报人须依法依规参与成果评奖,尊重并接受评奖结果。(2)已故作者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成果的法定继承人。经法定继承人同意,其独立完成的成果,可由作者生前所在单位提请申报;其作为第一署名人的合作成果,可由其他作出主要贡献的作者申报。(3)青年成果奖申报人在成果出版、发表或被批示采纳时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4)合作成果不可分割申报,只能联合申报,且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具名以出版、发表时的署名为准。其中我省作者在申报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时,必须是我省作者为第一署名人。2.申报成果要求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二为”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文风和较大社会影响力。参评成果须是在国内外正式发表或出版(含网络发表)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普及读物、网络文章、译著、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等,以及未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进入党委、政府决策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国外发表的非中文成果所用语言要求为英文(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提供全部中文翻译;成果形式为著作,需提供成果题目、目录、最重要一章节的中文翻译。同时附1000字以内的中文提要)。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必须有著作出版前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支撑。已参评过优秀成果奖或已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奖的成果修订再版的,必须相较原作在观点、内容上有重大实质性修改,且与原作重复率不得超过50%。丛书形式的著作,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需以集体名义申报,二者只能选一。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必须以单篇论文申报,不得以系列论文或论文集形式申报。成果形式为未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对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必须得到省部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文件、法规、标准等推广应用,具有广泛影响、产生实际效应,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党政实际工作部门社科工作者的研究成果,若与本部门工作性质和内容直接相关,需有相关内容公开发表的论文支撑。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的,发行量必须达到5000册以上(以版权页印数为准,同版次多次印刷数可累加,但须提供多次印刷不同版权页的复印材料。版权页上未明确印有印数的,应提供出版社出具的有关出版印数的证明材料)。成果形式为网络文章的,须网络点击量达到100万+,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且得到省级宣传主管部门认可。3.成果时限要求申报的成果,必须是当届评奖前两年内(不含评奖当年)的研究成果。其中,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版次时间为准,论文类成果以正式发表时间为准,未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成果以首次批示、采纳时间为准,网络文章以网上首次发表时间为准。多卷本著作待出齐后一次性申报,以最后一本著作出版日期为准。第九条 申报办法1.申报采用个人或集体申报方式,由作者个人或集体根据评奖标准提出申报。2.各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受理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成果,其他人员的成果申报由作者所在地的市社科联受理。各受理单位应对受理成果进行严格的申报资格审查和学术规范与政治审查,确保申报成果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并在本单位进行网上公示。申报材料由各单位统一汇总,并填写申报材料汇总表,报送省社科工作办。第十条 申报材料优秀成果奖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成果、申报表以及能反映成果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相关佐证材料等。申报人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相关性。 第四章  评审标准第十一条 参评的著作类成果一般要有2篇及以上与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前期论文在全国核心及以上期刊(参照浙江大学最新版学术期刊名录)发表。其中拟获得一等奖的著作,一般要有2篇及以上与著作核心内容相关的前期论文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参照浙江大学最新版学术期刊名录)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等报刊上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字/篇)。第十二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著作、论文等)评审标准。一等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新思想、新观点,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对研究、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产生重要影响,其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二等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新理解、新阐述,观点正确、说理充分、论证严谨,对研究、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产生较大影响,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青年成果奖: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时代化理论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出新理解、新阐述,对研究、宣传党的创新理论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作用。第十三条 应用对策研究与社科普及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应用对策研究与社科普及优秀成果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对策咨询研究成果和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科普类成果(包括普及读物和网络文章)。1.应用理论类研究成果评审标准为:一等奖:对重大现实问题作出具有重大学理价值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观点、新问题,在该领域具有开拓性,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研究解决相关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理论、新视角,丰富了相关学科原有的理论,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二等奖:对现实问题作出新的理论分析,提出新论据,或对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新的论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为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新观点、新依据,丰富了相关学科理论,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青年成果奖:对现实问题研究补充了新证据,提供了新信息,为相关学科的理论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在相关问题研究领域产生一定影响。2.对策咨询类研究成果评审标准为:一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特别是聚焦浙江经验和浙江重大现实问题,能发现新的影响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出有重大价值的新理念、新建议,说理充分,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重大决策采纳,被社会广泛运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二等奖:选题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特别是聚焦浙江经验和浙江重大现实问题,对已有的对策和实践,从新的视角作出新判断,提出新建议,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要决策采纳,被社会广泛应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青年成果奖:选题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特别是聚焦浙江经验和浙江重大现实问题,对已有观点补充了新证据,提供了新信息,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决策采纳,被社会广泛接受,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3.科普类成果评审标准为:一等奖:选题为公众急需了解和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是影响当前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的重大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生动易懂,发行量大,影响面广,社会效益好,在省内外对提高公众人文社科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有良好影响,对社科知识在省内外的普及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成果形式为网络文章的网络点击量须达到1000万+。二等奖:选题为公众所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重要问题,成果观点正确、表述科学,内容易懂,其中科普读物须有较大的发行量(10000册以上),网络文章的网络点击量须达到500万+,在省内对提高公众人文社科素养产生重要影响,对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的作用。青年成果奖:选题重要,成果观点正确、内容易懂,有一定的影响力,对公众人文社科素养的提高、社科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第十四条 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标准。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分研究类成果、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古籍整理类成果和译著。1.研究类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等)的评审标准为:一等奖:选题具有重大意义,提出具有学术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原创性、系统性,引用率高或被国内外权威刊物转载,对填补某一学术领域空白或学术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学术影响。二等奖:选题具有意义重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原创性、系统性,引用率高,对学科建设具有较大贡献,在省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青年成果奖:选题具有重要价值,提出的观点和结论具有重要价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原创性、系统性,引用率较高,对促进学科发展产生积极作用。2.学术资料整理类成果(包括工具书、志书)的评审标准为:一等奖:内容丰富、数据准确、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二等奖:有较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具有重要影响。青年成果奖: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出版后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3.古籍整理类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为:一等奖:古籍整理准确翔实,起到补正残缺的作用;注释简洁,方法科学,富有新意,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出版后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二等奖: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对促进学术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出版后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具有重要影响。青年成果奖: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出版后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4.译著的评审标准为:一等奖: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哲学社会科学前沿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经典人文社科类成果,对学科发展或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借鉴意义。译著语言流畅通达,准确地反映原著精神,并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受到学术界广泛好评,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二等奖: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应是国家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急需的国外新近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经典人文社科类成果,且有较强借鉴意义和较大学术价值。译著语言流畅通达,能较准确地表达原著思想,符合原著语言国的文化,受到学术界肯定,在省内外有较好影响。青年成果奖:译著能较好地表达原著意思,语句流畅通达,所翻译的书籍或论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评审办法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评奖按成果申报及资格审查、申报公示、评奖委员会评审、拟获奖成果公示、复议、省社科领导小组审议确认、省政府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1.成果申报及资格审查。由省社科工作办下发评奖申报通知,由各省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社科联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申报成果进行汇总、初审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省社科工作办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汇总整理、审查申报资格。2.申报公示。由省社科工作办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成果进行公示,由各相关单位和申报人对公示情况进行确认,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评奖委员会评审。包括同行专家组初评、大学科专家组复评。4.公示。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成果存在学术不端问题或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异议。反映问题应阐明理由和依据,提供翔实可资调查取证的材料。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的异议,须注明反映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以下异议不予受理:(1)非实名提出的异议;(2)对申报成果未获奖的异议;(3)对奖励成果等级的异议;(4)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异议;(5)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5.复议。在公示期间如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省社科工作办可组建复议专家组,对被投诉的问题成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复议专家组由相关成果所属学科的省内外专家组成,与当届评奖委员会成员不重复。6.审批。由省社科工作办根据公示及复议情况,提出最终拟获奖成果名单,报省社科领导小组审议确认后报省政府审批。7.公布。省政府发文正式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名单分别按三大类别获奖成果第一作者的姓氏笔划为序排列。成果署名不超过五人。第十六条 评审办法1.同行专家组初评:申报成果在一级学科中按相近研究内容划分为若干小组,送同行专家评审。初审可采取网络评审方式,同一成果审读的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评审专家在审读申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独立审读打分,按最终获奖数和入围成果数1:2左右的比例确定入围大学科专家组复评的成果名单。2.大学科专家组复评:由若干相近一级学科组成大学科组,对通过初评的本组成果进行复评。复评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同一成果审读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每位专家按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评审推荐一等奖、二等奖、青年成果奖并独立打分。大学科组专家评审不实行专著、论文分类评审。3.各级别奖项根据大学科专家组评审结果,按推荐票数、得分从高到低产生,直至额满为止,推荐票数相同的,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参评成果不符合政治导向要求,或申报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并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存在以上行为的,四年内取消申报人申报优秀成果奖资格;构成违法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评奖委员会委员、社科工作办工作人员和申报单位、申报人都要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保密制度。评审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责任人,按《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处理。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社科工作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实施细则》(浙社科办【2021】19号)同时废止。

  • 03-30 2026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前,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浙江科技大奖第五条  浙江科技大奖应遵循“社会公认、行业翘楚、宁缺毋滥”原则,且被提名者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相同层次奖项。《办法》第十条(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是指候选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我省科学研究事业发展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卓越贡献。《办法》第十条(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者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第六条  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如取得了新的科学技术重大突破、对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重大贡献,仍可被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第七条  浙江科技大奖授予同一人(含所在团队)或者同一团队最多不超过2次,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5年。获过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视同获过浙江科技大奖。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第八条  《办法》第十一条(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办法》第十一条(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办法》第十一条(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在完成科学技术研究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根据成果完成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二条“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和国家审定的新药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办法》第十二条(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办法》第十二条(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办法》第十二条(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在近3年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省技术发明奖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第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第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三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和推广应用,并在近3年内取得效益。《办法》第十三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办法》第十三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实施2年以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公开出版2年以上的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或其他成果。《办法》第十三条(四)“软科学研究”是指完成1年以上,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应是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成果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二)重大工程项目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项目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其中,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四)软科学项目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研发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国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组织。 第三章  提  名第二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作为提名人的,不受年龄限制。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不超过70岁。第二十四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成果第一完成人、浙江科技大奖获奖人或获奖团队第一人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当3人联合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能作为同年度提名成果完成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成果的评审活动。专家联合提名时,与提名成果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第二十五条  提名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提名机制、公布提名规则,根据奖项评审标准加强前置审核,落实论证遴选、集体决策等程序,常态化掌握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创新成果并择优提名,原则上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对提名单位的提名成果质量、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估。浙江科技大奖候选者须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单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浙江大学进行提名。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填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可量化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评价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第二十七条  提名单位、专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提名意见及相关材料。提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提名材料。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补报的,由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  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科技创新内容不得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已获得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浙江科技大奖的主要创新内容,不能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第二十九条  浙江科技大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第三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除因故中止评审之外,一律不得撤回。第三十一条  提名为浙江科技大奖的个人或团队、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所有完成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作者。第三十二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原则上应事先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第三十三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提名为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成果可以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评价材料。成果完成单位提供的评价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第三十四条  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他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或知情同意证明。第三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能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的完成单位。第三十六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省科学技术奖被提名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第三十七条  提名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在异议处理完毕之前,不能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含团队、组织、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分别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知情同意等情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第四章  评审与监督机构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 人,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第四十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第四十一条  每个行业评审组由7至11位专家组成,产生方式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五章  评  审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在形式审查中,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可以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第四十三条  行业评审组评审按照《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成果按照行业、学科分成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单独设评审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行业评审得票数相等时,继续组织投票直至排出次序。第四十四条  综合评审按照《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须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得恶意异议、诬陷异议。第四十六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得转发和扩散。第四十七条  提名者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提名者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成果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异议转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反馈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名者处理意见。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评审组织,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第四十八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提名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提名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监督委员会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成果终止评审。第四十九条  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者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必要的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第五十条  奖励评审工作结束后,如收到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有关举报、投诉等情形的,由提名者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并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产生的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奖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分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十二条  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者单位,符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可按规定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一)我国在外的留学生、学者;(二)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员;(三)省外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三条  跨区域合作的成果,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及其他小学科成果视情集中受理。其中,涉及国防科工的成果,按相关保密规定进行提名、评审。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第五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各主体有弄虚作假、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审工作规定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四十四至五十一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纪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5月3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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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  则(一)本办法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浙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二)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市县预算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各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初审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等,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申报材料和实施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一)引导资金分配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以“强化绩效、聚焦重点”为原则,以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导向,优先支持预期能取得明显绩效的平台和项目。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相关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二)引导资金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四个方向,具体口径按国家规定执行;重点支持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加快发展的山区、海岛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三)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长三角科创共同体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或特别重大的项目,补助标准不设上限。三、项目组织及资金管理(一)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科技厅应提前做好项目征集储备工作,可综合采用专家论证、处室联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遴选,按规定报批立项。主动布局的项目可直接提请报批立项。对省政府督查激励的设区市、县(市、区),可给予切块资金支持,具体由所在市县按项目制管理。对财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项目法申报的项目,采取择优遴选、定向推荐等方式向上推荐。(二)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年度目标,在主动布局的基础上,可面向各设区市、省属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开展项目征集工作。申报材料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等内容。(三)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年度资金预算,提出引导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包括年度支持重点、安排原则、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等情况,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四)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后,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30日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分配、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五)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六)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七)引导资金参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照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四、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一)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并参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项目终止或项目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规定收回。项目验收通过或结题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项目实施变更、验收逾期处理等事项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应按规定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浙江监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三)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并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五、附  则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浙科发计〔2018〕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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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26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中医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全省中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科研工作基本方针,以发展中医药学术、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不断增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第三条  我省中医药科技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卫生强省”战略目标,按照中医药攀登工程的工作部署,以应用研究为主,重视基础研究,加强开发研究;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思想的自由探讨,推进中医药现代化进程,以利于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发展。第四条  项目类别设置应与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的要求相适应。第五条  项目经费来源主要由省卫生厅根据当年的科技经费额度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经费配套。第六条  项目按照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网络化管理。省卫生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医局”)受省卫生厅委托,通过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权责,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第八条  项目申请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前,中医局根据当年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结合各项目类别的特点,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等。第九条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且具有相应的职称、学历;(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硬件设施;(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和如实地填写《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需做好《申请书》的初审工作,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并出具有关意见,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地市卫生局、浙江大学、高等医学院校、省级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中医局。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二条  中医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一)申请手续不完备;(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三)研究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四)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五)当年个人申请项目达两项;(六)已承担项目两项(含两项)尚未完成者;(七)以往主持的项目验收没有通过未满两年者。第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中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第十四条  评审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资助”的原则。中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单位,合同电子文本需在管理系统中备案。有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一)甲方的责任是:1. 下达项目及经费;2.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 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的验收和绩效评估。(二)乙方的责任是:1. 按合同组组织项目实施;2. 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3. 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4. 按要求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5. 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6. 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三)丙方的责任是:1. 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2. 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3. 督促乙方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4. 督促乙方通过管理系统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结题验收报告等有关表格、数据;5. 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6. 接受委托组织验收等。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使用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或挪用。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甲方可以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并要求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上述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备案。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按以下规定报批和备案:(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仍拟继续主持该项目时,在确保其研究工作条件和时间前提下,项目需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报中医局批准后,项目可继续实施。(二)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时,承担单位如有继续完成研究工作的能力和条件,可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中医局审查同意后,可继续开展研究。(三)上述内容的变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备案。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年下半年,中医局集中开展年度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在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进展信息,并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中医局。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申请。每年下半年,中医局集中受理项目延期申请工作。项目负责人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纸质延期申请,并在管理系统中递交延期表格,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中医局。每个项目原则上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对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的项目方可申报、推荐各级科技成果奖励。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中医局批准后组织验收。完成计划合同的项目可由中医局或由中医局委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二种形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第二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书;(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用时);(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用时);(六)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资料;(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等;(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第二十七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7 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中医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在获得验收证书一个月内,项目完成单位需将验收号、研究报告、发表论文、知识产权情况、验收小组情况、验收意见及结论等输入管理系统,作为今后项目立项、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项目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或指标未完成的;(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的;(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六)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时间二年以上未完成任务者,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项目组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六)、(七)规定的相关材料,同时在管理系统中递交结题申请表,经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医局批准,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管理系统中不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项目负责人,以后对其将不再安排我厅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计划。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厅此前已发布的有关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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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第141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提高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对促进卫生强省建设支撑作用明显,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大、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实用性、培育性和应急性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项目。第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鼓励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请。第四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根据我省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主要由省财政科技、卫生事业等经费支持。第五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主要有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省医药卫生重大科技项目(省部共建项目)、省医药卫生重点科技项目(重点项目)、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一般项目)、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青年人才基金)、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省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等。第六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全过程管理。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八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第九条  项目申请前,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科技发展需要等,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支持领域,并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卫生科技政策,符合当年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省医药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表(由卫生厅统一编制,省部共建项目表格由卫生部统一编制)(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按省卫生厅每年科技计划申报文件的要求,实行网上申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一)申请手续不完备;(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三)不符合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资助范围的项目;(四)申请经费过多,本厅无力支持;(五)已承担省卫生厅课题二项以上(含二项)尚未完成者;(六)以往承担项目验收不通过者。第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网络评审,省部共建和重点项目根据需要在网络评审后可再进行会议或书面评审。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 年。第十七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由省卫生厅(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单位。有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省卫生厅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一)甲方的责任是: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对科技计划的验收和绩效评估。(二)乙方的责任是: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3.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及保证专款专用;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三)丙方的责任是: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6.接受委托组织一般项目的验收等。第十八条  各类计划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省财政当年的经费额定进行统筹安排,并要求由承担单位进行经费配套,省部共建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成果推广项目、软科学项目等原则上要求以1∶1 的比例配套,青年人才基金要求以1∶2-3 的比例配套。第十九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能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甲方可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省部共建项目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其他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年底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本厅提交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第二十二条  各地及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数据库和专家库,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个别申请和集中申请等方式,省部共建项目、重点项目以及提前完成计划合同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省卫生厅批准后组织验收;其他类别项目根据项目合同规定期限由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统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省卫生厅同意后委托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主管部门须在每年2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验收情况及本部门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卫生厅。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二种形式,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适时用);(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五)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六)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七)项目实施各年度总结材料;(八)进一步推广应用或转化的内容和建议等。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三)经费配套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第二十九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对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5-7 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功能演示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不通过。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通过,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不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省卫生厅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省卫生厅在项目数据库中记录项目验收结论,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特别好的,本厅将视需要滚动支持。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一)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六)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第三十一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三)、(六)、(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厅批准,结余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省卫生厅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厅此前已发布的有关科技计划(基金)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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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根据《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科研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期限原则上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社科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社科联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社科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立项项目、资金分配等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信息公开。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社科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并加强绩效成果运用。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三)专项资金按照“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二、支持对象、范围和分配方式(一)支持对象。省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社科联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级社科类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必要时,省社科联商省财政厅,可面向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招标或委托。(二)支持范围。结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1.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支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阐释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支持开展各类哲学社会科学学术交流和社科普及活动,大力传播党的创新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众哲学社会科学素养;扶持各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成长。2.社科平台建设。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使命,以国家特别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各类决策咨询研究,支持省新型智库建设;以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各领域前沿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开展特色型的基础理论研究,支持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以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前瞻性、综合性、复杂性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手段,采用实验研究方法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探索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3.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建设。支持围绕“今、古、人、文”开展浙江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研究,扩大浙学影响力,加强以红色根脉为核心的革命文化、浙江精神为主题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宋韵文化为标识的优秀传统文化等研究,打造原创性、标志性文化研究成果。支持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和宣传,支持浙江文化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三)分配方式。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以公开竞争(择优遴选)为主,择优委托分配、政府购买服务为辅。三、专项资金分配、资助标准及下达(一)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详见附件,后续动态调整由省社科联商省财政厅确定。(二)省社科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目标,建立跨年度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社科联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责任单位专项项目资金纳入省社科联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资金,退回单位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资金预算,以切实提高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质量、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社科联,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   四、专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一)省社科联各类课题资金使用。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2)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40%核定。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1)结项等级为“优秀”的,可提高到不超过60%;(2)结项等级为“良好”的,可提高到不超过50%;(3)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责任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科研规模较小、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财政补助经费5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项目,除不超过2万元(含)的后补助项目以外,推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项目申报时不编制资金预算,项目资金不设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具体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负面清单+包干制”管理具体规定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三)科研平台资金使用。1.省新型智库。主要用于补助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以及相关人员聘用、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激励等发生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如下:(1)项目研究经费:指开展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可参照直接费用,但不得开支间接费用。(2)人员聘用经费:指支付给智库聘用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智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照程序合理确定所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从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开支人员聘用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工资等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3)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在国内外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参与相关访问交流活动、境外(含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涉外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内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4)激励经费:是指智库根据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激励性费用,开支激励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研究成果被中央决策采用;②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批示;③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用;④研究成果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⑤在国际主流媒体或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中国立场、发出中国声音,产生良好国际影响的;在中央及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阐释党的理论、解读公共政策、引导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⑥智库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或经“浙江省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激励费用不得超过各智库年度资助总额的40%。安排激励费用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符合国家和我省收入分配制度要求,不得在激励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2.其他科研平台。经费使用参照省新型智库平台方式,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其中,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四)浙江文化研究工程资金使用。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资金使用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其中:系列项目按不超过研究经费总额20%作为保留经费,由项目总负责人统一调配。子项目负责人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研究经费转拨工作。项目出版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五)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直接用于获奖个人(团队)奖励。(六)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全部用于成果出版。(七)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资金中的之江青年小组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活动经费,其开支范围只能开支直接费用,不得开支间接费用。项目研究经费按照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八)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专项项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1.及时修订科研经费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财务报销、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等系列内部管理制度;2.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3.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九)课题研究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课题研究经费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8.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省社科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自评。专项资金在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中期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到期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承担单位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科研、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中给予倾斜;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三)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加强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社科联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四)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社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六、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8〕37号)、《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9号)同时废止。附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支持范围具体内容分配方式资助标准课题研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省社科联科普课题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重大课题10-20万元,重点课题6-8万元,一般课题1-5万元,后补助项目1-6万元。科研平台新型智库公开竞争为主,政府购买服务、择优委托为辅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五年规划确定的建设数量,建设期内(下同)浙江省新型重点专业智库每年不超过150万元,浙江省重点培育智库每年不超过6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A类基地每年不超过80万元,B类基地每年不超过5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宣传普及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科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优秀学者等宣传推介政府购买服务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学术活动省级重要学术、省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和队伍建设,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中的小组活动和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分中心活动。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之江青年活动小组财政资助额度为每年每个小组不超过15万元,浙江发展研究中心每年每个分中心为不超过40万元。根据中期和期末绩效评估结果作动态调整。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公开竞争奖励额度为一等奖8-10万元,二等奖3-5万元,青年奖1-3万元。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根据评审结果,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全额资助额度以出版合同为准,部分资助额度为1.5-3万元。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研究研究类项目公开竞争为主,择优委托为辅10-15万元/册点校本、笺校本等古籍整理/研究7-15万元/册标点本等古籍整理/研究4-8万元/册文献稿本、抄本、资料等整理影印0.5-1万元/册 

  • 03-30 2026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浙社科办〔2023〕15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高水平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修订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二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意见》,深入践行“真”“情”“实”“意”总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培根铸魂、守正创新、内涵发展、精品立世,不断提升学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具有鲜明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第三条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四条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省社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计划和发布选题指南;(二)组织省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检查与鉴定工作;(三)审议并立项省社科规划课题;(四)统筹协调指导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诚信建设;(五)编制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等。第五条 浙江省内的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社会科学院、国家机关研究机构等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为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对策研究的能力和条件,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并推荐本单位研究人员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并汇总相关材料;(三)监督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经费配套;(四)配合省社科工作办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是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二)按要求完成课题研究、提交结题材料和阶段性成果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履行合同或申报书各项任务,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类型和选题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主要分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课题、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应用对策研究课题等类型。省社科工作办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省社科规划课题类型。第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招标公告中设置研究选题,明确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一般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未设课题指南的,申报者可根据本人的研究专长和学术积累自行申报。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分为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三个级别。省社科工作办在课题招标公告、立项文件中对课题级别予以明确。其中重大课题根据需要,可下设子课题。子课题经过认定,级别为重点或一般课题。根据课题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第十一条 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设立青年课题,主要面向35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分为重点、一般两个级别。第十二条 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中的自筹经费课题主要面向35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且未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学者,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地方党校、开放大学等基层教学科研单位的学者。研究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或自行落实。课题级别为一般。第十三条 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通过《浙江社科要报》刊发上报,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可按有关条件或评审程序,立项为应用对策研究课题。第十四条 应用对策研究课题中的部门合作类专项课题由合作单位拟定选题,报省社科工作办审定后,面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立项第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除申报青年课题外,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应当有承担过厅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四)根据研究需要,省外和外籍学者可作为课题组成员或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参与申报。工作人事关系在浙江的外籍学者可作为负责人申报课题。不具有工作人事关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作为课题负责人进行申报;(五)申请人所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课题未完成的,或尚在申报资格限制期内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委托课题、以成果立项的课题和在申报通知中另有约定的课题除外。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一)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译著、网络理论文章等。成果形式为年鉴、编著等的,一般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二)申请人不得将已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其成果,再次申报省社科规划课题;(三)申请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为课题组成员。第十七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申请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第十八条  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办法。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社科规划课题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每项课题的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省外专家参加。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原则,申请课题的专家不参加评审。评审方式包括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等。除答辩外,一般为匿名评审。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估指标,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或打分。会议评审、答辩需在综合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或集体投票等程序,提出评审组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党组研究、省社科工作办审批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由省社科工作办发布立项文件。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第二十三条 立项课题分为申报立项课题、成果立项课题两种类型。除委托课题外,申请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申报课题。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等,申请人同年度已经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省社科规划申报类课题不再予以立项,以成果立项的除外。以成果立项的课题,申报人同年度原则上只能立项1项课题。申请人同年度获得的申报立项课题和成果立项课题总数一般不超过2项。 第五章 课题管理第二十四条  课题完成时间按立项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在课题研究期限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结项申请。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工作办批准:(一)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名称、最终成果形式、重大课题子课题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二)应用对策研究课题延期半年以上、其他课题延期1年以上;(三)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拟出版、发表;(四)终止课题研究;(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对逾期未完成的省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定期清理,予以撤销或终止。对被终止或撤销的课题,停止经费报销并追回剩余资助经费,负责人两年内暂停申报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工作办对成果可优先免费使用。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结题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结题标准、鉴定方式和结题流程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浙社科办〔2021〕11号)执行。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课题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应遵循科研诚信规范。课题申请人、评审专家以及承担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评审、管理、鉴定等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按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诚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社科办〔202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新型专业智库、人才培育等课题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浙社科规〔2018〕20号)予以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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